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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这个市场将有大动作

2022-11-26| 发布者: 金东百事通|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11月18日,证监会发布新起草的《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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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8日,证监会发布新起草的《关于深化公司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和《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下称《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公司债券审核注册机制、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存续期管理、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等4方面12条措施,强化了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提出,对发行人实施分类监管,强化对科技创新、绿色低碳、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债券品种创新的支持,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债券融资需求,提升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的可得性和便利性。

  《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则着眼于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从强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5方面,提出了14条措施。

  下一步,证监会将尽快发布实施《指导意见》和《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债券注册制基础制度,维护债券市场良好生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来看要点!

  《指导意见》重点突出债券市场五个特点

  《指导意见》重点突出了债券市场的五个特点。具体包括:

  一是,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简明易懂的语言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的重要信息。

  二是,针对债券滚动发行、频次较高的特点,对发行人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健全知名成熟发行人制度,优化信息披露要求,进一步提高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

  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落实发行人偿债保障责任,要求发行人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充分利用好投资者保护条款示范文本,强化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一案双查”。

  四是,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按照重要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原则,健全以发行人质量和偿债风险为导向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体系,提升尽职履责有效性。

  五是,畅通违约债券出清渠道,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进一步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

  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 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指导意见》优化了公司债券审核注册体系。具体而言:

  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突出重要性、强化针对性;建立分工明确、高效衔接的审核注册流程,交易所承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审核主体责任,证监会根据交易所审核意见履行注册程序,并重点关注“六个重大”情形;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安排,强化“受理即纳入监管”要求,健全与注册制相适应的事中事后持续监管机制;加强对交易所发行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交易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廉政监督机制。

  根据《指导意见》,发行人应当严格履行本息偿付义务,做好融资统筹规划,防范高杠杆过度融资;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严禁挪用募集资金等行为。

  同时,按照扶优限劣的原则,《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优质企业融资便利性,对弱资质企业加强把关,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并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督促中介机构健全公司债券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完善中介机构执业能力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

  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违约债券有效出清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公司债券日常监管体系,充分发挥派出机构和证券自律组织监管作用,针对性开展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并督促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严格履行风险监测、报告、处置义务。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持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的债券违约风险化解机制,健全债务管理工具相关制度安排,鼓励通过多种方式推动违约债券有效出清。

  此外,《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具体而言,加大对债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构建行政、民事、刑事立体化追责体系,推动对债券违法违规主体依法进行民事和刑事追责;健全适应不同债券类型和风险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服务,完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推进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主要从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规范、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依法加强监管、完善立体追责体系等五方面,推进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

  从项目遴选把关、信息披露、发行承销、受托管理等方面,《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对证券公司债券执业提出全方位要求,集中解决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具体而言:一是明确主承销商应构建以发行人质量为导向的尽职调查体系;二是突出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提升信息披露质量职责;三是对承销机构发行配售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四是要求主承销商切实转变“重承销、轻受托”的观念,对受托管理人员配备和存续期管理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对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突出防范债券发行中的廉洁风险点

  根据《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应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债券审计业务的风险评级管理。律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业务质量和执业风险控制机制,并对会计师和律师执业全流程质量控制提出明确要求。

  同时,《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还对提高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机构执业质量提出了要求,实现了中介机构债券业务全覆盖。

  此外,《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还强化了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进一步突出了防范债券发行中商业贿赂、不当承诺等廉洁风险点,要求主承销商督促发行人自觉强化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全面理解和执行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债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健全投资者教育与信息沟通机制。

  强化公司债券承销分类管理严查“结构化”发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聚焦监管薄弱环节,《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还提出了下一步工作重点,包括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加强中介机构检查督导和强化公司债券承销分类管理等,并完善了立体追责体系,严肃查处“结构化”发债等违法违规行为。

  具体的重点工作包括:制订公司债券中介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执业准则和尽职调查标准,压实尽调核查责任,完善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规则,加强发行合规管理;完善中介机构全流程、全链条监管机制,加强检查督导,发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进一步优化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评价指标体系,加强分类评价结果运用。

  此外,《提高中介机构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指导意见》要求,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责任人未勤勉尽责、“结构化”发债和返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稽查处罚力度,坚持“双罚制”原则,推动行政追责和司法追责的高效联动,强化综合执法震慑。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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